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领军型、创新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的审批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校属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统筹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转专业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应成立并公布以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组长的学生转专业考核小组,制定、公布本学院转专业考核与接收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具体工作。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完成至申请学年春季学期末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获得的总学分数不少于原专业学生所修课程学分数的平均值,累计所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前10%,且加权平均成绩在85.00分及以上,无重修、无不及格课程的,可申请转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高于自己高考成绩的专业,其中:
加权平均成绩 |
申请转专业时可跨 录取最低分数幅度(N) |
备 注 |
85.00~88.00 |
2% |
1.表中加权平均成绩的区间取值为向下包含,如85.00~88.00即为含85.00分,不含88.00分。 2.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可跨越申请专业的分数上限=(1+N)×考生高考成绩。 3.如果申请转入专业生源地没有招生,则以原就读专业广西招生录取最低分数替代考生高考成绩进行计算。 |
88.00~90.0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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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92.0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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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94.0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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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0及以上 |
不限 |
高考改革省份生源的高考选考科目须满足申请转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二)学生可申请转入生源地招生录取最低分数不高于自己高考成绩的专业,或申请转入生源地招生录取最低分数不高于当前就读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的专业;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领导小组确认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复学,可在复学时按规定申请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定向就业等特殊类别生源须取得相关主管单位同意方可申请转专业。其中:
在役表现 |
申请转入专业的条件 |
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正常 |
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一)中加权成绩“88.00~90.00”档申请转入的专业 |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伍证; 2.入伍休学时相关材料; 3.受奖立功证明(以档案记载为准); 4.其他相关材料。 |
优秀士兵 |
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一)中加权成绩“90.00~92.00”档申请可转入的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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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立三等功及 以上的 |
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一)中加权成绩“94.00及以上”档申请可转入的专业 |
对于未完成服役期提前退役的,其转专业申请由学校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决定。
(五)学校另有文件规定的转专业情况。
第五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成绩情况等个人条件,可获得一次转专业机会(大类分流不计入转专业次数),在规定的申请转专业期间,可以填报不超过三个转入专业志愿。
比较专业录取最低分时,对于区外省级生源地因没有招生,或因其他原因录取最低分数无法比较的,参照本校在广西区内的招生录取情况认定。
第六条 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因在校生人数极少且无法开班组织教学的,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修读专业。
第七条 跨学科跨专业的创培班学生,在毕业学年的秋季学期需明确毕业专业,提出转入毕业专业申请。如计划提前进入毕业环节,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需在考试前的秋季学期提出转入毕业专业申请,并填写附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入伍的除外);
(二)高考文史类考生申请转入只招收理工类考生的专业的;
(三)高考艺术类考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体育类考生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的;
(四)录取或选拔为定向就业等特殊类别生源的(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确因身体等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除外);
(五)录取为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等特殊类别生源,申请转往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高于当前就读专业的;
(六)由四年制专业转入五年制专业的(学校另有规定除外);
(七)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申请转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高于自己高考成绩的专业的;
(八)已进入毕业学年的;
(九)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十)未通过转入专业考(审)核的;
(十一)无其他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九条 按专业录取的中外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只能在同项目内转专业。项目外学生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项目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且需完成中外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项目的全部教学计划课程。
第十条 各专业可转入转出的人数原则上累计不能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学生数的10%(创培班除外),同时各专业转入的人数计划至少为1名。具体人数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报送教务处审核、公布后执行。
第十一条 转专业按以下流程进行:各学院公布考核方案(包括具体要求、方式、时间、地点)→学生填写申请表(可申请参加多个专业的考核)→学院组织专业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并在学生申请表签字盖章→学生签字确认→学院公示→上报教务处审核→全校公示→报学校审批。
各学院必须根据专业的实际要求,提前公布考核的时间、具体要求和方式,并组织学生进行转专业考核。学生提出多个专业申请时,相关学院考核后将考核结论填写在申请表并返回学生签字,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提交接收专业所属学院。如学生申请的多个转入专业考核时间有冲突,学院不面向错过专业考核的学生另行组织转专业考核。
第十二条 对依据第四条第(一)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院进行转入考核时应同时兼顾学生在校学习加权平均成绩、综合表现以及高考成绩等情况;对根据第四条第(二)(三)(四)项提出转专业的,可直接进行转入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对转专业考核结果应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如对他人申请转专业材料或转专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院或教务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学院公示结束,按要求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并全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尽快办结转专业有关手续,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核算、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可跟随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但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审核,缺修课程学分数达15分以上的,则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学生转入的专业处于大类学习阶段尚未进行分流的,应跟随大类培养阶段学习。在分流时不参与大类分流直接编入相应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各环节的课程修读,毕业时按转入专业进行审核。学院负责组织对转入学生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认定和管理,并指导学生修读课程。
第十七条 转专业工作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并按校务公开的要求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协同舞弊作假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外国籍和港澳台籍本科留学生的转专业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开云手机入口,开云(中国)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西大教〔201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